根据《中华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自留地属于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村委会无权随意收回。农村自留地的性质是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是土地的私有权利,并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农村自留地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如农户长期不利用、不经营或者违法使用等情况下,才有可能被村委会收回。具体的收回条件包括农户放弃承包权、不履行土地管理责任、转让、或者抵押土地等。村委会收回农村自留地的程序是,首先需要村委会对农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然后依法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经过表决决定是否收回自留地。如果决定收回,需要向农户发出收回通知,并依法进行土地征收程序,包括补偿、安置等。总之,农村自留地村委会有权收回,但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村集体可以收回村民自留地。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村集体是不能收回自留地的,除非是自留地出现了某些情况,村集体有权利收回。比如自留地连续2年抛荒弃耕、自留地使用者家庭进城落户、自留地使用者家庭消亡、或集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自留地、村民自愿交回自留地等情况,村集体就能收回自留地。
否则,村集体是不能无缘无故的收回自留地的。如果自留地被村集体强制或是随意收回,自留地使用者可以去相关部门举报。
能收回!
为了保护已经确权的土地资源得已合理使用,如果农户出现下面5种情况,村委会有权收回已经确权的土地重新处置收回的土地。
1、如果土地出现2年出现抛荒弃耕,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个人或是单位闲置荒芜耕地,对于连续2年出现荒地的,村委会可以立即收回土地,以便承包给需要的农户。
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当户中的成员有的迁出有的因亡户口被注销时,该户中已无成员存在就是“绝户”,不能再成为承包主体与村委会保持合同关系,村委会有权将承包地收回另行发包。
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5、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地。
扩展材料: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