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男子杀害其代理律师的案件背景是:男子因被控犯有重大罪行而需要法律代理,而代理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应当为被告提供法律保护和辩护。然而,令人震惊的是,男子竟然选择了杀害其代理律师,这是对法治和司法系统的严重挑战。这一事件引发了对于法律职业安全的反思,并提醒我们在维护法律秩序和正义的过程中,需要更加关注和加强律师的安全防护措施。我们应该加强对律师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法律机构和警方之间的沟通合作,共同努力保护律师的人身安全,以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律师薛伟幸在执业时被杀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声明谴责,如何保障律师的从业安全你还不如去保障保障外卖员网约车。
全国一年到头才死几个律师?
死成千上万个外卖员。
渣土车每年要撞死上万人。
多研究研究对于社会需要的东西好不好,不要研究这么一个典型的孤单案例。
虽然我没有实际的数据,但我相信外卖员每年死的人数比律师是要多100倍都不止。
当事人不满服务结果,杀害代理律师,有多少人对律师存在误解律师貌似一种很高端的行业,令许多人认为是黄金职业,甚至有些人对于律师有不同的看法,简单分析一下那些对律师的偏见。
一、官司败诉都是律师不行?
相信大家都听说过一句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打官司首先是需要充足的证据的,不然何以证明所谓的事实,有些当事人以为自己证据充分,其实好多都没有不起到根本性的作用,证据是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范围内来发挥作用的。
这一点举个例子,比如一个当事人李四拿着银行流水来咨询,说:“律师,张三借我钱不还,这是转账记录。”律师肯定会问:“是否有别的证据,比如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说没说过借钱的事情?”然而在李四的逻辑里,转账记录就能证明是借贷关系,非但不直接回答律师的问题,还反问律师:“我转给张三钱,这转账记录不就能证明他借我钱”。
到这里,当事人还把证据的作用搞不清楚,银行流水仅仅能证明张三收到了李四的款项,但是钱的属性有很多种,货款,工程款,借款,赔偿款等等,所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转账记录证明的是一个到账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更不能以转账记录来武断认为借款关系成立,需要其它的证据来形成证据链条。
所以,当事人眼中的事实可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外产生很多偏差,甚至可能完全相反。法官是在证据的基础上来认定事实,然后再综合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来作出判决,当事人认为万无一失的案件,败诉了就认为律师失职,显然有点外行。
二、律师能把白的说成黑的?
白的也好,黑的也好,是不是把辩论这件事情看得太浮夸了,根本就没有抓到辩论的本质,你以为是三寸不烂之舌能把死的说成活的,弯的说成直的?太可笑了!
辩论是什么,是基于现有的证据对于这个事实的辩论,对整个事件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辩论,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平衡之间的辩论,是对法条适用问题的辩论,是对争议焦点之间的辩论,是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辩论。
白的永远是白的,到哪儿都不会变,律师也不可能把白的说成黑的,因为,事实善于雄辩,法律人最基本的素养就是实事求是,辩证主义不是混淆黑白。
三、律师是吃了原告吃被告?
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双方之间应当互相信任,共同努力去争取案件最好的结果,律师的执业素养就是要求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律师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在与对方进行调解的时候,也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尽可能的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并且有一点,调解的结果是需要委托人明确同意,律师才能签字的,丝毫不能乱来。
再者,律师一般情况下,在庭审之外是不可能跟对方当事人联系的,本来双方就是基于一个对立面,即使需要调解,也是在委托人授意的范围内进行的。
对律师而言,本来执业素养就要过硬,不能为了蝇头小利破坏自身的信誉和当事人的利益,破坏律师行业的形象,我相信,大多数律师都是尽心尽力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即使当事人对于法律服务不满意,大可不必以刀刃相向,可以依法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甚至可以到当地律协进行投诉,切不可毁了别人,也毁了自己。
当事人杀律师,大家怎么看任何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何况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
将暴力犯罪的矛头对向律师,
如同将暴力犯罪的矛头对向医生一样,
将自己的“疾病不治”归责于律师,
显然是逻辑出现问题。
无论是八月份杀害董律师的金某,
还是九月份杀害薛律师的雷某,
这两起杀人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
均将自己遭遇的人生失意或不满怪罪律师,
讽刺的是,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人也有权利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如果他们不委托辩护律师,公检法还必须为他们指定律师辩护。